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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歲雙胞胎被強行拖進戒網癮機構,哥哥稱:遭暴力虐打,被迫吃肥皂,喝洗衣液,吞下螺絲釘自殘求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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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歲雙胞胎被強行拖進戒網癮機構,哥哥稱:遭暴力虐打,被迫吃肥皂,喝洗衣液,吞下螺絲釘自殘求救

2026-06-18 22:42

一份偽造簽名的托管協議,三名突然闖入的教官,將23歲雙胞胎兄弟小豪和小洲拖入噩夢。

輟學在家、抑鬱症、平時打打遊戲是父親送他們去戒網癮機構的起因。在被送進封閉式管理的「重慶環帝青少年生命科學基地」的第3天,弟弟小洲腰椎間盤突出惡化,癱在床上無法動彈;哥哥小豪則遭遇持續毆打虐待:被扇耳光、被鐵凳猛擊頭背,還被迫吃肥皂、喝洗衣液,在不堪忍受之下小豪吞下螺絲釘自殘求救。

事後,小豪和小洲就遭非法拘禁、毆打向當地派出所報案。經警方調查,對涉事教官李超作出行政拘留10天的處罰決定,另兩名施暴者為「助教」、皆為未成年人身份,被免除處罰。對於機構涉嫌非法拘禁一事,當地警方未予以立案,辦案民警稱「父親自願送機構,屬於家庭糾紛」。

近日來,相繼有多位戒網癮特訓機構的已成年受害者站出來講述在機構裡的遭遇,目前來看,雙胞胎兄弟小豪、小洲是被毆打致傷程度最重的一例。記者跟蹤採訪的案例顯示,受害者從機構脫身後,都相繼嘗試以「機構非法拘禁、限制人身自由」向當地警方報案,皆未被立案。

我們不禁追問:當戒網癮機構盯上成年人,為何「非法拘禁罪」啟動難?

進入機構第3天弟弟癱了

哥哥吞螺絲釘自殘

小豪和小洲的「噩夢」是這樣開始的:2026年2月26日,三名男子闖入他的家中,謊稱「網警辦案」,強行將他和弟弟拖上車,他在反抗時遭到持續性毆打,腿部被車門狠狠地撞了一下。

小豪、小洲的父母都是殘疾人,分別為聽力三級殘疾、精神二級殘疾。這樣的家庭背景,讓兄弟倆在上學時遭遇校園霸凌,他們先後在高中輟學,小豪還確診了抑鬱症。

事後小豪才知道,常年在外打工的父親,是通過短視頻看到「重慶環帝青少年生命科學基地」的宣傳,該機構聲稱可矯正抑鬱、自卑、厭學、親情淡漠、遊戲網癮等問題。已成年的兄弟倆都輟學在家、未出去工作,平時的消遣就是打打遊戲,父親聯繫了這家機構,為兄弟倆購買3個月的矯正培訓。

原本機構的報價是每位學員5萬元半年,考慮到他們的狀況,最終給了折扣價:2人3個月總共5萬元,父親先支付了2萬元「學費」,約定待兄弟倆培訓滿1個月後再付尾款。


重慶環帝青少年生命科學基地的網頁宣傳內容。

在基地裡,小豪、小洲二人接連遭受暴力對待。弟弟小洲本就患有腰椎間盤膨出,進入基地後的高強度體能訓練、遭人腳踢腰部,到第三天小洲就下肢麻木、無法下床。教官卻稱其「裝病」,一直拖至第9天才將其送醫,經醫院檢查顯示病情已嚴重到存在癱瘓風險。

在小豪的自述中,他因不斷為弟弟求救、不配合教官安排,經歷了人間煉獄般的19天。為實現對他的「管教」,教官和幾名助教多次對他扇耳光、用鐵凳猛擊背部、用竹板抽打四肢;為逼迫他順從,教官將其單獨關押、安排人員對其全天候看管,甚至夜間睡覺也不允許關燈。

在這19天裡,小豪多次提出就醫被拒,還曾被逼吃肥皂、喝洗衣液,不堪忍受之下,小豪吞下螺絲釘自殘求救。

後經醫院檢查顯示,在這19天的經歷後,小豪的右手手指骨折、韌帶斷裂。就在離開機構前,工作人員強迫他簽署了一份「自殘免責協議」,僅退還九千餘元的「學費」。

小豪被毆打後的手指,目前仍難以正常伸直。

事後,小豪和小洲以遭受非法拘禁、毆打向當地派出所報案。警方僅對毆打一事立案,並對涉事教官李超作出行政拘留10天的處罰決定,另兩名施暴者為「助教」,系未成年人,僅被罰款500元。而對於機構涉嫌非法拘禁一事,當地警方未予以立案,辦案民警稱是其父親自願送機構,屬於家庭糾紛、難以立案。

小豪報稱遭受非法拘禁,警方未予立案。

警方對涉事教官李超作出行政拘留10天的處罰決定。

其中2名施暴者為「助教」,系未成年人,僅被罰款500元。

小豪稱,直到警方開展調查後,一份偽造簽名的托管協議浮出水面,揭示了這場「噩夢」的起因。

在那份協議中,父親將其委託給「重慶環帝青少年生命科學基地」接受封閉式管理教育培訓,協議上,不僅偽造了父親的簽名、還有自己和弟弟的簽名。「在這之前,我們從來沒見過這份協議,也從來沒在什麼協議上簽過字,我父親還是文盲。那份協議上的字跡,明顯是造假的。」

全封閉管理的戒網癮機構

是否涉嫌非法拘禁罪?

小豪、小洲的經歷並非個例。

近日來,相繼有多位戒網癮特訓機構已成年受害者公開講述自己的遭遇:他們有的因在家打遊戲代練被媽媽騙去機構;有的因對父親照顧不周、產生口角衝突而在凌晨被機構強行帶走;有的是與父親意見不合、溝通較少被送入機構;還有的已成年子女,甚至是被送入機構去「戒熬夜」「治抑鬱」「治叛逆」……

記者跟蹤採訪的多個案例顯示,這些在短視頻平台上痛罵遊戲、痛斥躺平、痛陳厭學的自媒體賬號,大量都是這些戒網癮機構的宣傳賬號。

他們一方面通過「罵遊戲」等話術、演繹問題青少年變「乖寶」等劇本收割父母的焦慮,引誘其下單;一方面在機構的所謂培訓、矯治中,大量存在無資質辦學、超範圍經營、限制學員人身自由、安排教官24小時監管、沒收手機切斷與外界通信,甚至虐待、毆打學員等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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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環帝錦輝教育基地的宣傳網頁。

值得關注的是,當事人從機構脫身後,都曾嘗試以「機構非法拘禁、限制人身自由」向當地警方報案,皆未被立案。

結合「非法拘禁罪」的構罪條件,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陳永生告訴記者,如果子女是18 歲以上的成年人,即使父母與機構簽訂協議,將孩子以戒網癮等理由關起來,也涉嫌非法拘禁罪。「成年人有處分自己人身自由的權利,只有其事前自願同意機構短期協助戒網癮,才能排除行為的犯罪性,因此前提一定是被害人自願同意,如果被害人沒同意,那麼肯定是構成非法拘禁罪的。」

陳永生還談到,即便子女是未成年人,父母和機構簽協議、違背孩子意願將其關押,同樣構成非法拘禁罪,即便父母擁有監護權,但監護權存在法定邊界,監護權並不包含剝奪人身自由的權限。

對於家長與機構簽署的托管協議效力,陳永生認為,協議中但凡包含限制、剝奪被害人人身自由的內容均應全部無效。他表示,父母、機構雙方都沒有剝奪他人自由的法定權利,監護權僅能用於正常教育勸導,不能轉讓剝奪自由的權限。父母可以勸說、溝通勸導子女,但一旦子女明確拒絕,仍採取捆綁、禁閉、物理強制手段限制其離開,就超出了監護合法範圍。

「家務事」認知下,非法拘禁罪啟動難

記者瞭解到,近年來,在豫章書院案之後,鮮少有戒網癮特訓學校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追訴。為何「非法拘禁罪」啟動難?

「豫章書院非法拘禁案」代理律師尚滿慶表示,「非法拘禁罪」最初立法設計主要用於區分綁架犯罪,專門規制因合法、非法債務扣押他人限制自由的行為,法條並未針對家長委託矯正機構管教子女這類特殊人身關係作出細化規定,基於這一歷史背景,不少辦案人員容易習慣性認為,機構約束未成年人行動自由屬於「家長授權下的管教行為」,由此直接排除非法拘禁的成立可能。

「但家長委託機構矯正行為,並不代表授權機構肆意剝奪、侵害未成年人的人身權益,監護權的讓渡存在清晰法律邊界,委託管教不等於允許非法拘禁,或是體罰、毆打。」尚滿慶認為,而成年人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擁有完整、不受干涉的人身自由權,更不存在「監護權委託」可能性。

尚滿慶還分析,一些戒網癮機構在地方的經營和發展中,也在尋求與當地公權力部門相關人員的利益勾連,在相關案件的具體辦理中,需要引入排除權力庇護、隔絕干預案件公正辦理的措施。

北京市東衛律師事務所刑事研究院執行院長張軍也談到,「非法拘禁罪」在法律適用中,往往與民事上的侵害自由權界限模糊,社會認識不統一。特別是相較於有形的身體侵害,限制自由的傷害性不明顯,我國文化往往更注重公民有形、物質權利的損害,而輕視精神、抽像權利的損害和保護。甚至一些司法人員認為,僅僅限制自由沒有什麼大的損害,如果沒有造成死亡等重大傷害後果的,一般不啟動刑事追究,多以治安處罰了結。

國內最早跟進豫章書院案、長期關注戒網癮機構的公益人士溫柔認為,實踐中,執法機關普遍持有「家長怎麼可能害孩子女」的固有觀念,將家長送子女到戒網癮機構的行為簡單歸為家庭內部管教矛盾,從而導致對其中刑事犯罪「視而不見」的結果。

在這種普遍認知之下,戒網癮機構從接受父母委託、到上門接孩子、再到送入機構矯治這個流程中,在多個環節都存在違法操作。溫柔介紹,有的戒網癮機構甚至並不會驗證委託人、與將被抓去管教的孩子是否真的是親屬關係。「只要你聲稱是某人的父母,然後把某人的名字、所在地告訴他們,支付一筆訂金,他們就會上門抓人。」溫柔介紹,從某種意義上來說,戒網癮機構甚至演變成了一個「私人的執法機構」,「他們對已成年子女的這種拘禁,已不再是簡單的家庭家庭教育問題、親子關係問題」。

在溫柔看來,對戒網癮機構的規範、違法行為的追訴,非法拘禁罪是「最小的一個罪」。因為如果要定機構涉嫌非法拘禁罪,法庭辯論階段一定會涉及到家長授權等各種質證。相比之下,戒網癮機構實際運行中,諸如虛假宣傳涉嫌詐騙、冒充網警涉嫌冒充國家工作人員罪,這些情形的取證、調查、追訴都更為清晰簡單,一旦構罪,刑期和處罰也將更重。

溫柔期待,公安機關能夠重視戒網癮機構運營中存在的違法行為,不再將對違背個人意志的送戒網癮學校視作「家務事」,遇到學員報警求救,能夠及時、公正介入,調查其中是否存在限制人身自由、故意傷害等情況,切實保障個人的人身安全。

自作主張將已成年子女送戒網癮機構

父母也可能要承擔法律責任

非法拘禁罪有何立案門檻?

多起戒網癮機構受害者告訴記者,即便持有醫院診斷、機構托管協議、微信聊天記錄、同期學員證言等材料報案非法拘禁,公安機關仍以證據不足不予立案。

陳永生表示,刑事立案證明標準比較低,刑事訴訟法僅要求有一定證據表明「可能存在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不需要達到審判階段「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定罪標準。

「根據法定辦案流程,在受害者報案後,公安應當先受理、開展初查,主動詢問機構人員、報案人父母、同期學員核實情況。」陳永生認為,只要查實關押行為違背子女本人意願,就應當正式立案,後續再全面搜集完善證據。因此,不能僅憑現有材料直接認定證據不足、不予立案。

值得一提的是,自作主張、將已成年子女送入戒網癮機構的父母,雖是出於管教目的,但也可能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陳永生建議,從兼顧法律和情理的角度考慮,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先行立案,同步聯動婦聯、未成年人保護組織介入調解,促成被害人與父母達成刑事和解。「非法拘禁屬於輕罪,若受害者諒解父母,司法機關可對家長作出不起訴、撤案處理,或是適用緩刑、定罪免刑。」

陳永生強調,強制關押他人屬於違法犯罪行為,立案本身具有重要的普法警示作用,在此基礎上開展調解,既能讓雙方充分溝通化解家庭矛盾,也能清晰釐清雙方各自的問題,實現法理與情理平衡。而直接不予立案,本質上屬於執法不當,會變相縱容各類戒網癮機構的違法拘禁行為。

來源:南方都市報

文章引自:
https://www.sohu.com/a/103858125 ... .0.0-0-0-0-0.5_1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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