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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保護邪靈的法律應該廢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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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前天 15:39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本帖最後由 易卜拉辛 於 2024-10-29 15:42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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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46 條

對於壇廟、寺觀、教堂、墳墓或公眾紀念處所公然侮辱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妨害喪、葬、祭禮、說教、禮拜者,亦同。

保護邪靈




法條解釋:
根據刑法第246條的規定,對於壇廟、寺觀、教堂、墳墓或公眾紀念處所進行公然侮辱行為的人,可能會被處以六個月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是九千元以下的罰金。同樣,對於妨害喪葬、祭禮、說教、禮拜的行為也適用相同的懲罰。
  • 壇廟、寺觀、教堂: 宗教崇拜場所,不同宗教可能有不同的稱呼。
  • 墳墓: 埋葬死者的地方,通常有紀念和尊重的功能。
  • 公然侮辱: 在公眾場合進行貶低、侮辱、玷污他人尊嚴的行為。
  • 妨害喪葬、祭禮、說教、禮拜: 干擾或阻礙喪葬、祭祀、宗教說教、宗教儀式的行為。
  • 公眾紀念處所:指供民眾紀念或追思之場所。
公訴罪:
刑法 第246條 侮辱宗教建築物或紀念場所罪,妨害祭禮罪屬於「非告訴乃論」之罪,即不論被害人是否提出「告訴」,縱使是非被害人提出「告發」,檢察官也必須依法偵查追究。


舉例:
A對一座寺廟進行了公然的侮辱行為,破壞了當地的宗教秩序和和諧。根據刑法第246條,A可能會被判處六個月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的罰金。

刑法第246條的目的在於保護宗教信仰自由,維護公共秩序,並規範對於宗教場所、墳墓以及公眾紀念處所的尊重。這一法條旨在確保公眾對於宗教場所和紀念處所的尊重,並防止任何可能的公然侮辱或妨害行為。



宇宙無神佛,世界所有宗教都是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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